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於今年九月由總統公告實施,有二個和開車的朋友相關的重要條文修正。
1.車輛在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先行忙。罰鍰提高到6000元違規記二點。
2.落實交通違規記點吊照制度,者是台灣交通安全與秩序建立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87年處罰條例就有記點吊照制度的規定,但逕行舉發案件無法歸責於車主或那個開車者,警察開單又有約九成是逕行舉發,所以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違規記點吊照制度。
我從108年拜託當時交通部林佳龍把修處罰條例第63條及92條讓監理單位把過去無法落實執法記點吊照的困難ㄧ次解決,花了四年時間參加台北市政府及交通部無數次會議,終於今年三月立法院三讀通過。
新的記點吊照規定如上對照表。修正內容很多無法逐一說明,簡單說就是有駕照吊扣銷駕照(無論是車主或指定開車者)無駕照者吊扣銷牌照(無論是租車還是公司車)無論是攔車舉發或逕行舉發監理單位都可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