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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終止契約及責任分配
甲方簽訂本委託契約書後,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自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書者,應
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第二條之服務酬金及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1)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毋庸給付第二條之服務酬金乙方並同意退還第二條之金
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但乙方為準備辦理委託事項而於申請前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方仍應
於通知終止本契約後 ____日內償還之。
(2)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但於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核准及撥款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應於通知後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乙方以本契約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算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
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簽章
簽名
(3)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且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已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本契約之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
依本契約給付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
理費。
(4)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履行第二條之義務,不得因任何金融業務之內容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貸款利率、貸款期數、貸款還款期間等)不合甲方預期,而拒絕辦理該金融業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應提供其財產證明等資料,配合對保等事務)。若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契約即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金額
時,則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
第四條、 甲方真實之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之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或
任何文件,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仍應給付以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
算之服務酬金,乙方亦無庸退還第二條第一項之費用,如因致生乙方其餘損害時,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自行負擔民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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