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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交下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第30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第30條第1項第7款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第30條之1第1項 車輛機件
交通部王國材今(27)日拍板定案,未停讓行人回歸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的標準,罰鍰提升則如期30日實施,包括罰鍰從新台幣3600元提升到6000元,還有道安講習3小時等。 警政署日前公告取締新措施,6/30起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距離遠近車輛都必須讓行;若是行人尚未進入斑馬線範圍內,但汽、機車接近斑馬線時,行人站立於路邊且距斑馬線邊緣1公尺範圍內且欲穿越馬路時,駕駛人就應依規定暫停、讓
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什麼情況適用?還有哪些交通法規要留意?行人用路時又該注意哪些事?一起來了解。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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