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意事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
行為人地址
車先行。』
重點一:無號誌交叉路口
舉發違反道路交建管理事件通知車
①大收款]
重點二:不依標誌、標線: 0699579
月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姨」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別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箱
道路交通管理
2.本單紐約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實日期、處所, 違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
處罰條例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實者,進行我
決之。
本條例違反律
4. 應到案期限术
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
20日內向成面
中華民國
違規 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
日前 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
事實
應到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處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案處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能(即應到案處所)告知市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物理者,依所
條第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分局
同仁攔停舉發時,請務必全程開啟微
刑
型攝影機蒐證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長君彥
1 喷第15 款
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