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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竄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為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找到一個學法律的,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最後以強姦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
再後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訴他,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就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再後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后,博士后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
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了。

啟 示:知識改變命運;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台灣今天會變成詐騙王國 ?原來一些 上位者都是學法律的 他們 所作所為的身教 只教育了民眾 詭辯脫罪, 而忘記了 法治精神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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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刑法第10條第5項明文,除包括男女的性器接合外,也包括肛交、口交,甚至是器物插入性器官之行為。如此的規定,就使強制性交罪不再限於男對女,而是包括女對男、男對男、女對女。而因法條擺脫姦淫兩字之束縛,亦使夫妻之間仍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可能。

References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d2f8c11b-6d1c-4249-a1de-53eee9563528

【民報】【專欄】從強姦罪到強制性交罪

著名導演鈕承澤因涉及性侵,至警察局、地檢署接受偵訊後,皆對媒體表達其欲發展為男女朋友,並表達保護女性的立場為辯護。惟強調如此的關係,卻不代表被害人即是同意性交,也嚴重誤解了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罪強調貞操權違反平等原則刑法第221條第1項,在1999年之前稱為強姦罪,不僅是告訴乃論,且須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抵抗而姦淫,才足以成立此罪。如此嚴苛的要件,形同在懲罰被害人,而非行為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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