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年改救濟不可能搭便車

張守銘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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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與年改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攝影:李昆翰)

總統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年金改革,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隨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年改三法)施行已成定局,分別受到影響的軍、公、教三大族群現階段紛紛提起行政救濟以為因應。


即便年改三法具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在司法院大法官將其宣告違憲失效之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法院只得依法審判,可知大法官此一環節實為救濟流程中的關鍵所在,然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用盡救濟途徑」,明知難逃遭到駁回的命運,訴願(軍、教)或復審(公)、行政訴訟仍為必經的程序。


如果大法官最終宣告年改三法違憲失效,下一步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或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開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撤銷原處分以回復年改之前的狀態,並補發這段期間因違法處分而損失之差額。


說到這裡,許多人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並未一一跑完行政救濟流程,是否得以坐享其成?


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效力,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由於大法官解釋原則上僅向後生效,而非溯及生效,因此年改三法經宣告違憲失效之前仍為合憲有效,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屬合法。


大法官解釋針對個案,在特定情況例外地具有溯及效力。一開始限於聲請人就聲請案件,得以該解釋為由,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後來進一步擴張聲請案件的範圍,包括同一聲請人就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之數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乃至於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在解釋公布前據以聲請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定期失效的情形亦應作如是觀,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


大法官解釋具有溯及效力的情形畢竟不是常態,亦非憲法的必然要求,毋寧是一種提供誘因的制度設計,以昭肯定聲請人守憲維權之至意。大法官蘇永欽在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傳神地以「獵人的彩金」比喻其性質,相當值得參考。


未參與行政救濟者,放棄自身權益在先,對於憲法之維護亦無貢獻,豈有搭便車之理。對於搭便車者而言,如果司法這條路走不通,倒不如冀望立法。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選票才是受年改影響者最大的武器,為了權利而奮鬥,就從年底的選戰開始吧!


※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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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搭便車實務上會產生不同狀況。桃園空服員工為了爭取調升外站津貼等權益發動空服員罷工,提出的7大訴求全獲華航同意,簽約時並附加「禁搭便車條款」,即非職業工會成員不得享有相同待遇,不料華航卻違反合約,遭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打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Opinion Sources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222001937-260402
沒抗爭也能調薪

沒抗爭也能調薪 華航違「禁搭便車條款」抗罰敗訴

桃園空服員工會在前年為了爭取調升外站津貼等權益發動空服員罷工,提出的7大訴求全獲華航同意,簽約時並附加「禁搭便車條款」,即非職業工會成員不得享有相同待遇,不料華航卻違反合約,遭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打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華航違背禁搭便車條款,對沒有參加罷工抗爭的華航工會同意調升外站津貼,已明顯影響、妨礙空服工會的組織與活動,勞動部認定華航違反工會法不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222001937-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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