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第 二 章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第 二 章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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