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台灣正逐步接近下一個高達新台幣一兆元的逾放款!
除文中所提銀行「放棄」的各種重要貸款條款之外,這些銀行在整個離岸風電融資所取得的報酬與其所承受的風險完全不成正比。購售電合約(PPA)不合理條款限制了現金流,而銀行居然也閉眼接受。由於國外開發商要求和游說,政府竟然還胡搞瞎搞的准許開發商將履約保證金分十年支付,這也破了銀行界要求履約保證金需一次支付的記錄。
整體來說,台灣這次離岸風電融資的安排過程實在離譜到極點,並有下列現象:
-政府主其事者及相關各部會毫無銀行專案融資實務經驗與概念。
-決策過程草率,一切急就章。為達預定時間目標,不計任何代價。
-負責財務驗證的機構及培訓機構只知抄襲各方資料,卻毫無銀行融資實務經驗。一切「土法大煉鋼」!
-貸款銀行上層和承辦人員是否盡到責任,值得商榷。(反正十多年後,大家都退休或不在其位了?)
結果只見官員忙著歌功頌德,開發商及廠商則配合造勢不斷的簽署MOU,好像認為只要銀行肯閉上眼睛丟錢當散財童子,一切困難自然可迎刃而解,許多事情自動會搞定,實在是太不可思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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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 Wu”s PPP/BOO/BOT & Project Finance/武仁之PPP/BOO/BOT與項目融資:
經過調查研究,台灣離岸風電項目的最新消息:
1. 投資開發商在項目公司(SPV)的股權可以在任何時間點隨時賣、只要價格好,愛怎麼賣就怎麼賣,先賣先贏。沒有任何限制。
2. Cost overrun(成本超支)沒有人需要負責,特別是投資開發商也不用負責。一旦發生cost overrun,只有作為投資金額一部分的contigency可以使用。
如果contingency用完了,項目還是沒有完工,沒有錢繼續,或甚至失敗,投資開發商也不用負責,甚至可以拍拍屁股走路。銀行也不能追索。
等於銀行間接,應該說幾乎是直接,承擔cost overrun的construction risk。
賣股權賺錢比較重要、也比較快,台灣離岸風電項目無法完工,跟投資開發商無關。
3. 投資開發商不用提供完工保證。等於銀行間接,應該說幾乎是直接,承擔完工風險與project delay風險。
既有政府的幫忙圍事、全世界名列前茅的躉購電價,又有上述這三點10,000%(不是打錯)對投資開發商超級大有利的合約條款。然怪這麼多的離岸風電投資開發商湧向台灣。
這種合約條款幾乎是穩賺不賠。有人會說如果項目失敗,投資開發商會損失自有資金(Equity),這就是太外行了。投資開開發商早就在工程方面,以管理費、規劃費用或技術權利金,賺好幾個自有資金了。
特別是離岸風電工程,幾乎無法找到單一公司擔任EPC,會把工程分成3 - 5包,更是可以用project management名義,合理、合法收取高額的project management fee。
台灣在IPP時,發明了台灣式的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想不到進入離岸風電,更進一步、領先全世界發明了"國內銀行承擔cost overrun、project delay“的專案融資。恭喜seafood、賀喜seafood。
引用一位朋友的論述"外商銀行 夾帶豐富經驗 與開發商聯手 坑殺本地銀行“,這應該是對台灣離岸風電項目最好的一針見血的結論。